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有哪些亮點和創新?對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哪些影響和新變化?記者日前專訪了參與《管理辦法》編制相關工作的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員張文靜、副研究員葉維麗。
圖為工作人員在長江入河排污口試點排查中對排污口水質進行檢測。文雯攝
中國環境報:《管理辦法》有什么創新做法?是否正在地方進行實踐或者試點?
葉維麗:《管理辦法》在已有工作基礎上,在4個方面進行拓展和創新:一是拓展范圍,在原先監管的工業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基礎上,增加了農業排口與其他排口,基本涵蓋所有常見排污口類型,實現了全覆蓋;二是壓實責任,規定入河排污口應逐一明確責任主體,并明晰責任;三是新老銜接,要求組織建立并動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況納入管理臺賬,共同實施日常監管;四是簡政放權,簡化審批流程、建設信息平臺,實行一網通辦,進一步便民惠企,釋放改革紅利。
《管理辦法》這些創新充分吸取了地方實踐經驗。各地在推動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監督檢查等工作過程中,探索了不少好經驗、好做法,創新數字監管賦能,通過多樣化的手段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管。
一些地方打造了“排污口一張網”智慧平臺,借助大數據、物聯網、衛星遙感、無人機巡航、無人船巡測、水基因、水指紋等多樣化的技術手段,建成水環境監管數字“天眼”。
還有些地方探索通過統一受理的方式,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審批事項的協同,做好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此外,一些地方還積極組織自查自測、巡查巡測,通過夜間、降雨等特殊時段巡查,發現偷排漏排線索,處理了數起繞過排污單位出廠界排污口、通過入河排污口違法排污的行為。
中國環境報:《管理辦法》的“總則”對職責分工、責任主體等進行了規定,具體有哪些內容?
葉維麗:“總則”主要規定了《管理辦法》編制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定義、職責分工、責任主體、入河排污口分類、源頭防控、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資金支持、表彰獎勵等內容,明確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總體要求。
入河排污口有關工作涉及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關鍵是落實治理主體、壓實各方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責任。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監督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流域內入河排污口設置,承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的具體責任。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申請或者登記、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單位均為責任主體,各自承擔的責任由所有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中國環境報:《管理辦法》第二章“設置管理”中有很多比較新的提法,這其中有哪些需要地方特別注意的內容?
張文靜:《管理辦法》第二章“設置管理”主要明確了實施審批管理、登記管理的入河排污口范圍、審批權限、審批程序、申請材料以及禁止、嚴格控制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和制度銜接要求、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內容等,并對變更、注銷情形作出規定。
在設置審批方面,《管理辦法》延續了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的做法;其他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責任主體應當在入河排污口設置前,向所在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確認并納入登記管理。
在設置論證方面,《管理辦法》考慮不同入河排污口排污量大小和對環境影響的差異,細化了設置論證要求,明確造紙、化工、印染等涉水重點行業,排放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的入河排污口,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其余入河排污口設置提交簡要分析材料,進一步推動精準控污,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
在審批權限方面,《管理辦法》銜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落實分級審批。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位于省界緩沖區的,位于國際河湖或者國境邊界河湖的,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出臺了分級審批權限劃分方案。
中國環境報:在《管理辦法》制定過程中,曾向社會公開征求過意見,能否介紹下有哪些意見和建議?
張文靜:在《管理辦法》制定過程中,廣泛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生態環境部有關司局、直屬單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及社會公眾也十分關注《管理辦法》,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見建議,我們均予以研究考慮。
其中,很多單位提出,農業排口中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造成的水污染問題更為突出,建議納入審批管理范疇。一些單位還提出,要明確并細化入河排污口超標、超總量處罰要求,便于執法和監管。這兩類意見因缺乏上位法律支持,暫無法納入《管理辦法》范疇中。
下一步,我們將以生態環境法典編撰為重要契機,積極呼吁并做好技術論證,推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監測、處罰等相關規定納入法律文件。
另外,在《管理辦法》制定過程中,各方也提出了一些關于入河排污口設置、監測的具體技術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生態環境部配套編制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系列技術標準,進一步細化了入河排污口分類、規范化建設、設置、監測等技術要求,為地方開展工作做好指引。